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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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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治相关执规律则规章条文汇编

时间:2020-02-04

四川省司法厅

2020年1月


体例说明

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爆发后,四川司法行政坚决贯彻中央决策安排,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防控安排,迅速响应,全面出击,全力包管全省58个监所防控稳定,自觉抓好本系统卫生防控,招呼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分积极投身防控主战场,在急难险重中彰显政治忠诚,在履职尽责中体现继续作为,努力将全省司法行政的系统力量汇聚到抗击疫情的滔滔洪流。


值此疫情防控的要害时刻,司法厅组织体例了《疫情防治相关执规律则规章条文汇编》,《汇编》以4部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部规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3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实施步伐、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步伐、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步伐)为依据,分“政府职责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义务类、防控处理类、信息报送和宣布类、执法责任类”等5个方面对应梳理了有关执法条款,供领导决策参考,供相关部分依法开展防控事情。

目   录

一、“政府职责”类条文汇编.................................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6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44

6.《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实施步伐》.................52

7.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步伐.............59

8.《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步伐》.............................69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义务”类条文汇编..........8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8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90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9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95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04

6.《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实施步伐》.................107

7.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步伐............117

8.《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步伐》............................121

三、“防控处理”类条文汇编................................1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1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37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4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51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60

6.《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实施步伐》..................168

7.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步伐............180

8.《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步伐》............................189

四、“信息报送和宣布”类条文汇编.........................2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2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11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13

6.《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实施步伐》..................216

7.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步伐............219

8.《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步伐》............................222

五、“执法责任”类条文汇编.................................2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2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3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35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41

6.《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实施步伐》..................244

7.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步伐............248

8.《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步伐》............................251

一、“政府职责”类条文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

政府职责条文

第三条本规则定的熏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熏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熏染病是指:熏染性非典范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熏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熏染病是指:流行性伤风、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熏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凭据熏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水平,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解乙类、丙类熏染病病种并予以宣布。

第四条对乙类熏染病中熏染性非典范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熏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接纳本法所称甲类熏染病的预防、控制步伐。其他乙类熏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熏染病需要接纳本法所称甲类熏染病的预防、控制步伐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实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宣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划定接纳的甲类熏染病预防、控制步伐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宣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熏染病,可以凭据情况决定凭据乙类或者丙类熏染病治理并予以宣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熏染病防治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熏染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熏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治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主管全国熏染病防治及其监督治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熏染病防治及其监督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熏染病防治事情。

军队的熏染病防治事情,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划定治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分实施监督治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担负熏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视察、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事情。

医疗机构担负与医疗救治有关的熏染病防治事情和责任区域内的熏染病预防事情。都会社区和农村下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担负都会社区、农村下层相应的熏染病防治事情。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勉励单位和个人加入熏染病防治事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便当单位和个人加入防治熏染病的宣布道育、疫情报告、志愿效劳和捐赠运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加入社区、农村的熏染病预防与控制运动。

第十一条对在熏染病防治事情中做出显著结果和孝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因加入熏染病防治事情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凭据有关划定给予补贴、抚恤。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运动,进行预防熏染病的健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法,提高民众对熏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增强情况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分凭据职责分工卖力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流传熏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分卖力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合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革新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凭据熏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熏染病预防接种计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切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计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包管儿童实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熏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制定国家熏染病监测计划和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凭据国家熏染病监测计划和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熏染病监测计划和事情计划。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熏染病的爆发、流行以及影响其爆发、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外洋爆发、海内尚未爆发的熏染病或者海内新爆发的熏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熏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熏染病预防控制计划、计划和计划;

(二)收集、剖析和报告熏染病监测信息,预测熏染病的爆发、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熏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视察、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熏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计划,卖力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治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熏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事情人员开展熏染病监测事情;

(八)开展熏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卖力对熏染病爆发、流行以及漫衍进行监测,对重大熏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加入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视察处理,开展熏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卖力熏染病预防控制计划、计划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熏染病防治知识,卖力外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视察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熏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熏染病爆发、流行趋势的预测,实时发出熏染病预警,凭据情况予以宣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熏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熏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熏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分的职责;

(二)熏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剖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爆发熏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熏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事情计划;

(五)熏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挪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熏染病预警后,应当凭据熏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接纳相应的预防、控制步伐。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治理制度、操作规范,避免熏染病的医源性熏染和医院熏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分或者人员,担负熏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熏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熏染病预防事情;担负医疗运动中与医院熏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宁静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理事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卖力对医疗机构内熏染病预防事情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视察。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切合国家划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治理制度,对熏染病病原体样本凭据划定的步伐实行严格监督治理,严防熏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熏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艾滋病的防治事情,接纳预防、控制步伐,避免艾滋病的流传。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依据各自的职责卖力与人畜共患熏染病有关的动物熏染病的防治治理事情。

与人畜共患熏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及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熏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熏染病菌种、毒种和熏染病检测样本的收罗、收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治理,建立健全严格的治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熏染病流传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菌种、毒种和熏染病检测样本,确需收罗、收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批准。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合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凭据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外地卫生行政部分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情况进行卫生视察。建设单位应当凭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接纳须要的熏染病预防、控制步伐。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卖力工地上的卫生防疫事情。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爆发的熏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用于熏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宁静的产品,应当切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运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熏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熏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审批。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剖析、视察、核实熏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熏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明熏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外地卫生行政部分,由外地卫生行政部分立即报告外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分、人员卖力熏染病疫情信息治理事情,实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剖析。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实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熏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实时见告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实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通报全国熏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实时相互通报本行政区域的熏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发明熏染病疫情时,应当实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分发明熏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通报。

第三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实时相互通报动物间和人间爆发的人畜共患熏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划定负有熏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事情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熏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熏染病疫情信息宣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按期宣布全国熏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按期宣布本行政区域的熏染病疫情信息。

熏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卖力向社会宣布熏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向社会宣布本行政区域的熏染病疫情信息。

宣布熏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实时、准确。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明甲类熏染病时,应当实时接纳下列步伐: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凭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合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合进行医学视察和接纳其他须要的预防步伐。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接纳强制隔离治疗步伐。

医疗机构发明乙类或者丙类熏染病病人,应当凭据病情接纳须要的治疗和控制流传步伐。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合、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执法、规则的划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明熏染病疫情或者接到熏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实时接纳下列步伐:

(一)对熏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视察,凭据视察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合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合进行医学视察和接纳其他须要的预防步伐,并向卫生行政部分提出疫情控制计划;

(二)熏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分提出疫情控制计划,并凭据卫生行政部分的要求接纳步伐;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熏染病预防、控制步伐,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熏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爆发甲类熏染病病例的场合或者该场合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步伐,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步伐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步伐。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步伐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包管;被隔离人员有事情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事情酬金。

隔离步伐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熏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凭据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熏染病的流传途径,须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接纳下列紧急步伐并予以通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运动;

(二)停工、停业、 ?;

(三)关闭或者封存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关闭可能造成熏染病扩散的场合。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接纳前款所列紧急步伐的报告时,应立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步伐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熏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接纳本法第四十二条划定的紧急步伐,并可以对收支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熏染病疫区实施封闭;可是,封闭大、中都会的疫区或者封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闭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闭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闭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爆发甲类熏染病时,为了避免该熏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流传,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熏染病暴发、流行时,凭据熏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规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集合人员或者挪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衡宇、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集合人员的,应当凭据划定给予合理酬金。临时征用衡宇、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能返还的,应当实时返还。

第四十八条爆发熏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指派的其他与熏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熏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视察、收罗样本、技术剖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熏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实时生产、供应防治熏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熏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熏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做好组织协调事情。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和完善熏染病医疗救治效劳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熏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担负熏染病救治任务,或者凭据熏染病救治需要设置熏染病医院。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熏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熏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纪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熏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熏染病病人、疑似熏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纪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对熏染病防治事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履行本规则定的熏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熏染病防治事情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运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熏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运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宁静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熏染病菌种、毒种和熏染病检测样本的收罗、收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合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熏染病预防、控制步伐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卖力组织对熏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熏染病疫情爆发现场视察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收罗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明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实时接纳控制步伐可能导致熏染病流传、流行的,可以接纳关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步伐,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步伐。

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分事情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部分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事情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卫生行政部分发明下级卫生行政部分不实时处理职责规模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卫生行政部分及其事情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分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实时视察处理。

第五十九条国家将熏染病防治事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熏染病防治事情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本级政府职责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熏染病预防、控制、监管事情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凭据熏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熏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务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熏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本行政区域内熏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确定的项目规模内,确定熏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包管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六十一条国家增强下层熏染病防治体系建设,帮助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熏染病防治事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包管都会社区、农村下层熏染病预防事情的经费。

第六十二条国家对患有特定熏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用度。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部分等部分制定。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卖力储备防治熏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政府职责条文

第三条 本规则定的熏染病是指检疫熏染病和监测熏染病。

检疫熏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宣布的其他熏染病。

监测熏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确定和宣布。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流传检疫熏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步伐由本法实施细则划定。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明检疫熏染病或者疑似检疫熏染病时,除接纳须要步伐外,必须立即通知外地卫生行政部分,同时用最快的要领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最迟不得凌驾二十四小时。邮电部分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熏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治理。

第六条 在外洋或者海内有检疫熏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闭有关的国境或者接纳其他紧急步伐。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熏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熏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凭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熏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凭据该熏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因患检疫熏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葬。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熏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熏染病流传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署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及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熏染病监测,并且接纳须要的预防、控制步伐。

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熏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对患有监测熏染病的人、来自外洋监测熏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熏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便当卡,实施留验或者接纳其他预防、控制步伐,并实时通知外地卫生行政部分。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便当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凭据国家划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贮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熏染病流传的因素提出革新意见,协同有关部分接纳须要的步伐,进行卫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政府职责条文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爆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接纳应急处理步伐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宁静事件。

凭据社会危害水平、影响规模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分制定。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事情卖力;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卖力,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配合卖力。

突发事件爆发后,爆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接纳步伐控制事态生长,组织开展应抢救援和处理事情,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爆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可消除或者不可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实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接纳步伐,统一领导应急处理事情。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由国务院有关部分对突发事件的应对事情卖力的,从其划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须要的支持。

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安排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事情;凭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卖力突发事件应对事情;须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失事情组指导有关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卖力人、相关部分卖力人、驻外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有关卖力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分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凭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分应当在各自职责规模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分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事情。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事情的行政领导机关,其效劳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划定。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分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实时宣布。

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接纳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步伐,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水平和规模相适应;有多种步伐可供选择的,应中选择有利于最洪流平地;す瘛⒎ㄈ撕推渌橹ㄒ娴牟椒。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加入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分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工业。被征用的工业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结束后,应当实时返还。工业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理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相助与交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事情报告。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分凭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分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凭据有关执法、规则、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的应急预案以及外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凭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革,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划定。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视察、挂号、危害评估,按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接纳宁静防备步伐。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视察、挂号、危害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接纳宁静防备步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凭据本规则定挂号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凭据国家划定实时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乡级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宁静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治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负有处理突发事件职责的事情人员按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抢救援步队。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可以凭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抢救援步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抢救援步队。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抢救援步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专业应抢救援步队与非专业应抢救援步队的相助,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抢救援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包管,配备须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抢救援人员的人身危害。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乡级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运动和须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凭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运动和须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种种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宁静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分应当对学 ?褂敝督逃兄傅己图喽。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财务步伐,包管突发事件应对事情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包管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挑唆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抢救援物资、生活必须品和应急处理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外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包管应抢救援物资、生活必须品和应急处理装备的生产、供应。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外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搜集、贮存、剖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增强跨部分、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相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分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实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实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汇总剖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须要时组织相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爆发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爆发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外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凭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须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爆发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凭据突发事件爆发的紧急水平、生长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划分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分制定。

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爆发或者爆发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划定的权限和程序,宣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外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宣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即将爆发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接纳下列步伐: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分、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实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宣布反应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增强对突发事件爆发、生长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事情;

(三)组织有关部分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剖析评估,预测爆发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巨细、影响规模和强度以及可能爆发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准时向社会宣布与民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剖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事情进行治理;

(五)实时凭据有关划定向社会宣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制止、减轻危害的知识,宣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宣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接纳本法第四十四条划定的步伐外,还应当针对即将爆发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接纳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步伐:

(一)责令应抢救援步队、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发动后备人员做好加入应抢救援和处理事情的准备;

(二)集合应抢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合,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增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宁静守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接纳须要步伐,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宁静和正常运行;

(五)实时向社会宣布有关接纳特定步伐制止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顿,转移重要工业;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合,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合的运动;

(八)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须要的防备性、;ば圆椒。

第四十六条对即将爆发或者已经爆发的社会宁静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划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报告,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宣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事态的生长,凭据有关划定适时调解预警级别并重新宣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爆发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宣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接纳的有关步伐。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爆发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水平,立即组织有关部分,调动应抢救援步队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划定和有关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接纳应急处理步伐。

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接纳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理步伐: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顿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接纳其他救助步伐;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闭危险场合,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步伐;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合和生活必须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包管步伐;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合,中止人员密集的运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运动以及接纳其他;げ椒;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务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抢救援物资,须要时挪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加入应抢救援和处理事情,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效劳;

(七)包管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须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办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办哄抢财物、滋扰破坏应急处理事情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接纳避免爆发次生、衍生事件的须要步伐。

第五十条社会宁静事件爆发后,组织处理事情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分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划定,接纳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理步伐: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加入冲突确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生长;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闭有关场合、门路,检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合内的运动;

(四)增强对易受攻击的焦点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四周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划定的其他须要步伐。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爆发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凭据现场情况依法接纳相应的强制性步伐,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爆发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分可以接纳包管、控制等须要的应急步伐,包管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须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抢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园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须品和应抢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包管供应,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效劳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效劳。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抢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有关划定统一、准确、实时宣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生长和应急处理事情的信息。

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爆发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凭据外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发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获得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规则定接纳的应急处理步伐,同时接纳或者继续实施须要步伐,避免爆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宁静事件。

第五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事情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实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分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事情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凭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帮助该地区有关行业生长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外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赔偿、安慰、抚恤、安顿等善后事情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理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加入应抢救援事情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人为待遇和福利稳定;体现突出、结果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抢救援事情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查明突发事件的爆发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的经验教训,制定革新步伐,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政府职责条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动物防疫事情的统一领导,增强下层动物防疫步队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计划。

乡级人民政府、都会街道效劳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统领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事情。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做好动物防疫事情。

军队和武装警察步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分划分卖力军队和武装警察步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事情。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则定,卖力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事情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治理执法事情。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凭据国务院的划定,凭据统筹计划、合理结构、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担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视察、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事情。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事情、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结果和孝敬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危害评估,凭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步伐。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凭据海内外动物疫情和;ぱ骋瞪叭颂褰】档男枰,实时制定并宣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凭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凭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都会街道效劳处应当组织本统领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事情。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凭据兽医主管部分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事情。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治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增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对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运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对动物疫病爆发、流行趋势的预测,实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接纳相应的预防、控制步伐。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ㄑ承∏┖透衾氤『,动物屠宰加工厂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合,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质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分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划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及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及格证;缺乏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及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ǔВ┲返仁孪。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熏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熏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运动。

人畜共患熏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分制定并宣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治理,逐步建立无划定动物疫病区。无划定动物疫病区应当切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验收及格予以宣布。

本法所称无划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接纳人工步伐,在一按期限内没有爆发划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及格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认定,须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认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实时向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军队有关部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爆发和处理情况;爆发人畜共患熏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与同级卫生主管部分应当实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条约、协定,实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爆发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卖力向社会实时宣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凭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宣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一条爆发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接纳下列控制和扑灭步伐:

(一)外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视察疫源,实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闭。疫区规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闭,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配合对疫区实行封闭。须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闭。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分和单位接纳封闭、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步伐,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闭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熏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熏染动物进入疫区,并凭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收支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接纳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步伐。

第三十二条爆发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接纳下列控制和扑灭步伐:

(一)外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需要组织有关部分和单位接纳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熏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收支等控制、扑灭步伐。

第三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取消和疫区封闭的解除,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爆发三类动物疫病时,外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外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须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爆发人畜共患熏染病时,卫生主管部分应当组织对疫区易熏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接纳相应的预防、控制步伐。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划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宣布的资格证书,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分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划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分任命的,卖力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事情人员。

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用度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务部分、物价主管部分划定。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运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分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划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及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缺乏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加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及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宣布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外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步伐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分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运动的兽医。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则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运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治理。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接纳下列步伐,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凭据划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检验检疫证明、检疫标记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合视察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凭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外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趁魅站、口岸、机场等相关场合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记。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事情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运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用度。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有效步伐,增强村级防疫员步队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可以凭据动物防疫事情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凭据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务预算。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事情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历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和步伐由国务院财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和步伐由国务院财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政府职责条文

  第三条 突发事件爆发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军队有关部分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当总指挥,卖力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事情。

  第四条 突发事件爆发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当总指挥,卖力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具体卖力组织突发事件的视察、控制和医疗救治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事情。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视察、熏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务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事情给予财务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备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包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加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和保健津贴;对加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孝敬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因加入应急处理事情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抚恤。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凭据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外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做好熏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事情,防备突发事件的爆发。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对民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备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指定机构卖力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凭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包管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抢救医疗效劳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种种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熏染病防治事情需要相适应的熏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熏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担负熏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术的培训,按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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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爆发或者发明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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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⒒蛘呖赡鼙⒅卮笫澄锖椭耙抵卸臼录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明有本条例第十九条划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依照本条例划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考核实、确证,接纳须要的控制步伐,并实时报告视察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据爆发突发事件的情况,实时向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以及军队有关部分通报。

  突发事件爆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实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须要时应当实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已经爆发或者发明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实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宣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凭据划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凭据划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视察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宣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向社会宣布突发事件的信息。须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向社会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宣布应当实时、准确、全面。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爆发后,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开端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规模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卖力突发事件的技术视察、确证、处理、控制和评价事情。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对新发明的突发熏染病,凭据危害水平、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的划定实时宣布为法定熏染;宣布为甲类熏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凭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接纳须要的应急步伐。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爆发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凭据预案划定的职责要求,听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抵达划定岗位,接纳有关的控制步伐。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听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事情。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爆发后,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包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包管实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凭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集合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须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熏染病疫区实行封闭。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凭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接纳控制步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接纳控制步伐,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实时对易受熏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接纳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步伐。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视察、采样、技术剖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事情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明的突发熏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步伐。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明凭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的划定需要接纳应急控制步伐的熏染病病人、疑似熏染病病人,其卖力人应当以最快的方法通知前方 ?康,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 ?康愫陀说ノ挥Φ绷⒓聪蚪煌üぞ哂说ノ恍姓主管部分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接纳相应的医学处理步伐。

  交通工具上的熏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 ?康愕南丶兑陨细骷度嗣裾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分,凭据各自的职责,依照熏染病防治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接纳控制步伐。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接纳熏染病应急控制步伐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治理。

  第四十条 熏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疏散隔离、公共卫生步伐的落实事情,向居民、村民宣传熏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 对熏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感人口,突发事件爆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事情,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步伐;对熏染病病人和疑似熏染病病人,应当接纳就地隔离、就地视察、就地治疗的步伐。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熏染病做到早发明、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流传途径,避免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须要资金,包管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获得实时、有效的救治。具体步伐由国务院财务部分、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劳动包管行政主管部分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视察步伐的病人、疑似病人和熏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关机构接纳医学步伐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实施步伐》

政府职责条文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对熏染病防治事情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委托的其他有关部分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熏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熏染病防治事情,依照《熏染病防治法》和本步伐中的有关划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划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分实施监督治理。

第四条各级种种卫生防疫机构凭据专业分工担负熏染病监测治理的责任和规模,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蟮奈郎酪呋,担负本系统熏染病监测治理事情,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种种医疗保健机构担负熏染病防治治理的责任和规模,由外地政府卫生行政部分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熏染病做出显著结果和孝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分,开展熏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步伐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分卖力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种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分卖力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凭据国务院的有关划定治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切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都会建设部分和卫生行政部分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革新公共卫生设施。

都会应当凭据都会情况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茅厕、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革新茅厕,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增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治理,建立须要的卫生治理制度。饮用水水源四周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四周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凭据有关划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可以凭据外地熏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实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治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治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检验预防接种证,未按划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实时补种。

第十六条熏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3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可以凭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国家对熏染病菌(毒)种的收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治理:

(一)菌(毒)种的收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单位卖力。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收藏治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收藏治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凭据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划定治理。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治理事情凭据下列划定分工卖力:

(一)公安部分卖力县以上都会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分卖力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挂号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卖力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治理。

(三)乡(镇)政府卖力辖区内养犬的治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分卖力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外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情况进行卫生视察,并凭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接纳须要的卫生防疫步伐后,方可治理开工手续。

兴建都会计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规模内的,都会计划主管部分在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分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历程中,必须接纳预防熏染病流传和扩散的步伐。

第三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规模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视察申请后,应当实时组成视察组到现场进行视察,并提出该地区自然情况中可能保存的熏染病病种、流行规模、流行强度及预防步伐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六条熏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法向外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法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外地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外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接到发明甲类熏染病和爆发熏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

第四十二条熏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记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分应当实时通报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发明外地区爆发从未有过的熏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熏染病时,应当立即接纳步伐,须要时,向外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在熏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外地政府应当凭据熏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分接纳下列预防、控制步伐: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增强粪便治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增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治理,;ひ盟;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增强易使熏染病流传扩散运动的卫生治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须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包管居民生活必须品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接纳《熏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划定的紧急步伐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须要时,可以临时接纳《熏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步伐,但不得凌驾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七条卫生防疫机构处理熏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外地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分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分应当包管售给最近1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记,铁路、交通、民航部分应当包管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用于熏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记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委托的其他有关部分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熏染病治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聘任的熏染病治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备案。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委托的部分,可以建立熏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步伐

政府职责条文

第四条凭据危害水平和影响规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品级划分,并按分级卖力的原则进行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品级划分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物资、技术和人才储备制度,所需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对加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和保健津贴。具体步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歧视加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备、救治一线的事情人员及其家属。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组织和单位,应当对加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备、救治事情人员家属的现实困难给予须要的资助。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卖力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事情。

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卖力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事情,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具体卖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视察、控制和医疗救治事情。其他有关部分

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事情。

第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后,凭据事件的品级和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划定,相应的人民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有关部分、单位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担领导担当总指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代表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事情,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挥有关部分立即抵达划定岗位,接纳有关的控制步伐;

(二)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救治事情;

(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事情;

(四)凭据需要紧急集合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须要时可以决定先行就近征用物资、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

(五)凭据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可依法对熏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疫区实行紧急步伐或封闭;

(六)凭据需要对食物和水源接纳控制步伐;

(七)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事情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内,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卖力督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防准备步伐落实情况、通报监测信息、组织培训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凭据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凭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全省应急预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外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凭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例本部分、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革和实施情况,对应急预案实时进行修订、增补。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下列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大熏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三)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四)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五)爆发熏染病菌株、毒种丧失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严重影响民众健康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备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公共卫生事情,防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对民众开展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提高民众卫生意识,增强全社会的防备和应对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的事情,自觉按要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备步伐。

第十七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至公共卫生事业投入,增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包管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视察、控制、现场处理、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和卫生防护事情,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信息通畅、监测到位、应急反应灵敏、应急步队业务能力强、技术良好、设备完好、能应对种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防 ?剖,配备专门人员卖力公共卫生事情。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建立和完善切合国家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卖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资金,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分级分类储备制度,包管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二十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抢救医疗效劳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增强医疗机构应对种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运转机制和调配机制,提高医疗体系的应急能力。

省人民政府设置具备熏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储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平时和疫情泛起时的运转机制和调配机制。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熏染病防治事情需要相适应的熏染病专科医院;条件暂不具备的,可指定具备熏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担负熏染病防治任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熏染病隔离病房,进行医学视察及隔离治疗。

凭据区域卫生计划,有条件的可以在综合医院中设置相对独立的熏染科。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利用现有资源,增强和完善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增强乡镇医疗机构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级医疗机构,完善农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体系,提高其协助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财务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步队的建设,包管应急步队平时和应急期间事情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家库和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储备库,按期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

技术的培训,按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四章应急报告

第二十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发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州)、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省及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

(一)爆发或者可能爆发熏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爆发或者发明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爆发或者可能爆发重大食物、职业中毒事件的;

(四)爆发熏染病菌种、毒种丧失事件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民众健康事件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报告应当接纳电传、电话、网络等快捷方法。

第二十六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实时向毗邻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通报。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实时向各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毗邻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通报。须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外地驻军通报。

接到通报的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须要时应当实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五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流通。

第二十八条全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宣布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举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凭据划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凭据划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视察处理。

对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信息宣布与宣传

第二十九条全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宣布制度。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授权后,卖力向社会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信息宣布应当实时、准确、全面。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接纳多种形式,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步伐等有关执法、规则、规章的宣传,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步伐。

第三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实时通报应急预案划定的相关部分、单位,向社会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引导民众制定相应防护步伐。

第六章应急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本步伐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划定情形之一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和品级,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省、市(州)、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凭据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处理步队,具体卖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视察、采样监测、医疗救治、交通宁静、治安治理、交通运输和其他现场应急处理事情。

第三十六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包管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部分应当优先、实时、宁静地运送。

各地、各部分、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听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物资、设备的统一调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不明原因的疾病,应当组织有关的科学研究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视察、采样、技术剖析和检验,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事情,尽快查明原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其开展事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期间的社会稳定事情,依法查处散布谣言、宣布虚假广告、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熏染病暴发、流行时,铁路、交通、民航部分应当接纳应急控制步伐,对往来和途经疫区的旅客增强检疫、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视需要设立留验站(室)。对从重大熏染病疫区返回或者往来人员中发明有疑似病症者,应当对其及与其密切接触人员接纳医学视察步伐,须要时可接纳隔离检查步伐,相关人员应当听从检查、医治。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可以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步伐》

政府职责条文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卖力。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实行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分工责任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卖力,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配合卖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凭据执法、规则、规章和应急预案,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派出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理等应对事情。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卖力人、相关部分卖力人、驻外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有关卖力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分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凭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体例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计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凭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计划制定实施计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凭据需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专家库,建立健全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外地驻军、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按期会商制度,提高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发动机制,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宁静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事情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加入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凭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抢救援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划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抢救援事情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凭据外地区、本部分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凭据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运动和大型宗教运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宁静包管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下级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分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的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备案。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大型集会、庆典、会展等群众性运动和大型宗教运动的应急预案报运动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治理。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凭据情况生长和变革实时修订预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计划,应当凭据人口状况、都会(镇)规模、地舆情况、突发事件危害和特点等,统筹安排应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合,设置须要的基本生活设施,并向社会通告。

应急避难场合的所有权人或者治理使用者应当增强维护治理,包管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视察、挂号、危害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适时进行检查,增强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接纳宁静防备步伐。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视察、挂号、危害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适时组织检查,增强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接纳宁静防备步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本步伐划定挂号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凭据国家划定实时向社会宣布。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矛盾纠纷依照有关划定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宁静事件。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托公安及政府专职消防步队建立综合性应抢救援步队,依托民兵预备役、矿山救护、卫—生救护等力量建立专业应抢救援步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凭据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抢救援步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对应抢救援步队进行挂号并增强指导。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增强应急志愿者步队建设,指导、协调应急志愿效劳事情。应急志愿者的治理事情按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执法、规则、规章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运动。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四条各级种种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公共宁静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人员的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宣传培训,按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群众突发事件应对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须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理能力。

其他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凭据实际,按期开展综合应急演练、专项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置预备费,用于应对种种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凭据统筹计划、分级卖力、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省、市(州)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易发、高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包管系统和信息库,完善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挑唆和紧急配送体系,分部分、分区域储备应急物资。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增强和包管特种应急物资、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应急物资的储备,建立和完善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物资协调机制。提倡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须品。

第二十八条通信治理部分应当组织、监督通信运营企业增强应急通信包管体系建设,完善相关设备设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勉励单位和公民加入包管,对应抢救援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包管给予须要支持。勉励包管公司加大产品和效劳立异力度,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包管效劳。探索建立巨灾包管制度。

第三十一条政府勉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研究,开设应急治理课程,培养专业人才。勉励相关机构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应对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新要领。

政府勉励相关单位增强对外交流相助,学习、推广先进应急治理知识、技术和要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分应当凭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花样要求,建设应急指挥平台和基础数据库,确保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体系,实行24小时值守,增强监测监控,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剖析、报送、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向社会宣布信息报送渠道和联系方法,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外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报告。

县、乡级人民政府卖力有关突发事件隐患点预防事情,应当将隐患点和责任人向社会宣布。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社六级联动的群防群测体系,以农村村社、城镇社区、下层单位为单位组织群众加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分级落实突发事预警预测、隐患监测和信息预报通报及应对处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报告应当实时、客观、真实;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保密划定报送。

获悉爆发或者可能爆发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凭据划定实时报送、报告信息,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按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爆发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剖析;实时组织专家汇总剖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评估突发事件爆发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害,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第三十六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爆发或者爆发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依法宣布相应级别的警报,警报宣布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向外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关突发事件隐患不绝升级的地区,应当坚持主动避险、预防避让,实时启动预防避让机制,提前疏散转移受隐患威胁的群众,制止可能带来的人员工业损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宣布机制和系统,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个人移动通信终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和逐户通知等多种方法宣布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完成预警信息宣布事情。

第三十八条宣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事态生长,凭据有关划定适时调解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接纳的有关步伐。

上级人民政府有权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更正禁绝确的预警信息。

第三十九条突发事件爆发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并接纳应急处理步伐,组织有关部分,调动应抢救援步队和社会力量进行先期处理。

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事情划分由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事情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条突发事件爆发后,事发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听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接纳的应急处理步伐,积极加入应抢救援事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政府勉励单位和个人开展自救和互救。

第四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分为应对突发事件,须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工业。

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征用手续并挂号造册,载明被征用工业的相关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征用并实时增补完善相应手续。

被征用的工业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结束后,应当实时返还。工业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经济正常运行、社会秩序稳准时,省人民政府可以接纳临时价格干预等应急步伐,包管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十三条卖力处理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交通包管制度,凭据实际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运送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抢救援人员的交通工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有关划定优先免费通行。

第四十四条卖力处理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护和疫病防治制度,组织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救护步队开展现场处理、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视察、熏染源隔离、疫病防治等卫生应急处理事情。

第四十五条卖力处理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分和专家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制定;ぜ苹,确定;すぞ摺⑶蚝凸婺。

;ぜ苹Φ倍允芩鸬奈奈锉;さノ缓屠方ㄖ,具有典范性、代表性、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事件遗址、遗迹,受损的具有;ぜ壑档慕ㄖ物、构筑物,明确具体的;す婺!⒈;ひ蠛捅;げ椒。

第四十六条卖力处理突发事件的有关部分应当凭据相关划定做好遇难者身份确认、遇难通知、遗体运送、无法辨认身份遇难者的DNA信息提取保管、遗体处理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规范应急统计程序、标准和内容,科学、快速、准确开展统计事情。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获得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理步伐,同时接纳或者继续实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灾害监控、情况污染消除、宣传疏导等须要步伐,避免爆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宁静事件。

第四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实时组织有关部分和专业技术力量,凭据有关划定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开展视察和剖析,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预警、处理与救援等应对事情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十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实时组织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挑唆和供应,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正常生爆发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因突发事件需要过渡性安顿的人员,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凭据外地实际情况,接纳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安顿。过渡性集中安顿场合设立基本生活包管设施、医疗效劳点和消防站等,配备须要的民众信息流传设施。

第五十二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恢复与重建事情的领导,凭据短期恢复与久远生长并重的原则,凭据外地需求,因地制宜、科学体例恢复重建计划,制定并实施救助、赔偿、安慰、抚恤、安顿等善后事情计划。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损失情况和有关划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接纳用度减免、贷款贴息、财务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等步伐,提供资金援助、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

第五十四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对特定人群进行心理干预和咨询,应当提供执法援助和其他公共效劳。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包管监督治理机构催促包管企业实时做好包管理赔事情。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档案治理制度,对突发事件应对事情的原始纪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义务”类条文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义务条文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担负熏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视察、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事情。

医疗机构担负与医疗救治有关的熏染病防治事情和责任区域内的熏染病预防事情。都会社区和农村下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担负都会社区、农村下层相应的熏染病防治事情。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勉励单位和个人加入熏染病防治事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便当单位和个人加入防治熏染病的宣布道育、疫情报告、志愿效劳和捐赠运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加入社区、农村的熏染病预防与控制运动。

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熏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熏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种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熏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增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熏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熏染病防治事情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按期对其事情人员进行熏染病防治知识、技术的培训。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熏染病的视察、检验、收罗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步伐,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治理或者预防、控制步伐,侵犯单位和个人正当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凭据熏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熏染病预防接种计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切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计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包管儿童实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体贴、资助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熏染病病人,使其获得实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熏染病病人。

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熏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熏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熏染病扩散的事情。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熏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制定国家熏染病监测计划和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凭据国家熏染病监测计划和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熏染病监测计划和事情计划。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熏染病的爆发、流行以及影响其爆发、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外洋爆发、海内尚未爆发的熏染病或者海内新爆发的熏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熏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熏染病预防控制计划、计划和计划;

(二)收集、剖析和报告熏染病监测信息,预测熏染病的爆发、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熏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视察、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熏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计划,卖力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治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熏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事情人员开展熏染病监测事情;

(八)开展熏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卖力对熏染病爆发、流行以及漫衍进行监测,对重大熏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加入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视察处理,开展熏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卖力熏染病预防控制计划、计划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熏染病防治知识,卖力外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视察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治理制度、操作规范,避免熏染病的医源性熏染和医院熏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分或者人员,担负熏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熏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熏染病预防事情;担负医疗运动中与医院熏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宁静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理事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卖力对医疗机构内熏染病预防事情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视察。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切合国家划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治理制度,对熏染病病原体样本凭据划定的步伐实行严格监督治理,严防熏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熏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划定,包管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不法收罗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划定,避免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流传疾病的爆发。

第二十七条对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合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凭据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外地卫生行政部分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情况进行卫生视察。建设单位应当凭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接纳须要的熏染病预防、控制步伐。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卖力工地上的卫生防疫事情。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爆发的熏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用于熏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宁静的产品,应当切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运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熏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熏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审批。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明本规则定的熏染病疫情或者发明其他熏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熏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治理原则,凭据国务院划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民众提供医疗效劳,发明前款划定的熏染病疫情时,应当凭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的划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明熏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熏染病病人时,应当实时向四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口岸、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明甲类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熏染病病人时,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报告并相互通报。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剖析、视察、核实熏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熏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明熏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外地卫生行政部分,由外地卫生行政部分立即报告外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分、人员卖力熏染病疫情信息治理事情,实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剖析。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实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熏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实时见告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实时相互通报动物间和人间爆发的人畜共患熏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划定负有熏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事情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熏染病疫情。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明甲类熏染病时,应当实时接纳下列步伐: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凭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合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合进行医学视察和接纳其他须要的预防步伐。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接纳强制隔离治疗步伐。

医疗机构发明乙类或者丙类熏染病病人,应当凭据病情接纳须要的治疗和控制流传步伐。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合、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执法、规则的划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明熏染病疫情或者接到熏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实时接纳下列步伐:

(一)对熏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视察,凭据视察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合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合进行医学视察和接纳其他须要的预防步伐,并向卫生行政部分提出疫情控制计划;

(二)熏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分提出疫情控制计划,并凭据卫生行政部分的要求接纳步伐;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熏染病预防、控制步伐,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熏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爆发甲类熏染病病例的场合或者该场合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步伐,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步伐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步伐。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步伐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包管;被隔离人员有事情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事情酬金。

隔离步伐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六条患甲类熏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葬;计渌静∷劳龅,须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葬或者凭据划定深埋。

为了查找熏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须要时可以凭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的划定,对熏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熏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并应当见告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疫区中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外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九条熏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实时生产、供应防治熏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熏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熏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做好组织协调事情。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和完善熏染病医疗救治效劳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熏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担负熏染病救治任务,或者凭据熏染病救治需要设置熏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效劳流程,应当切合预防熏染病医院熏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凭据划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凭据划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凭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熏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接纳相应步伐,提高熏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熏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熏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纪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熏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熏染病病人、疑似熏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纪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熏染病疫情爆发现场视察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收罗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义务条文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流传检疫熏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步伐由本法实施细则划定。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抵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所在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禁绝上下交通工具,禁绝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步伐由本法实施细则划定。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第九条 来自外洋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所在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卖力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外地卫生行政部分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外地卫生行政部分许可,任何人禁绝上下船舶、航空器,禁绝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明检疫熏染病、疑似检疫熏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卖力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熏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熏染病污染的;

(三)发明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卖力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熏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熏染病流传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署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及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义务

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接纳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步伐,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水平和规模相适应;有多种步伐可供选择的,应中选择有利于最洪流平地;す瘛⒎ㄈ撕推渌橹ㄒ娴牟椒。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加入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宁静治理制度,按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宁静防备步伐的落实情况,实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实时处理本单位保存的可能引发社会宁静事件的问题,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爆发的突发事件和接纳宁静防备步伐的情况,应当凭据划定实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报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合、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情况开展隐患排查,实时接纳步伐消除隐患,避免爆发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合和其他人员密集场合的经营单位或者治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合配备报警装置和须要的应抢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要领,并显著标明宁静撤离的通道、路线,包管宁静通道、出口的流通。

有关单位应当按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抢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乡级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运动和须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凭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运动和须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种种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宁静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分应当对学 ?褂敝督逃兄傅己图喽。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分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实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实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流传有关突发事件事态生长或者应急处理事情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爆发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凭据外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发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爆发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抢救援步队和事情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顿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闭危险场合,并接纳其他避免危害扩大的须要步伐,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宁静事件,有关单位应当凭据划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卖力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事情。

突发事件爆发地的其他单位应当听从人民政府宣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接纳的应急处理步伐,做好本单位的应抢救援事情,并积极组织人员加入所在地的应抢救援和处理事情。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爆发地的公民应当听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接纳的应急处理步伐,积极加入应抢救援事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义务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都会街道效劳处应当组织本统领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事情。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凭据兽医主管部分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事情。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治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增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对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运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事情。

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切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按期检测;检测缺乏格的,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ㄑ承∏┖透衾氤『,动物屠宰加工厂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合,应当切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合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合的距离切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关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切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效劳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ㄑ承∏┖透衾氤『,动物屠宰加工厂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合,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质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分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划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及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及格证;缺乏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及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ǔВ┲返仁孪。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切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理。

第二十二条收罗、生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运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治理的划定。

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熏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熏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运动。

人畜共患熏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分制定并宣布。

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闭疫区内与所爆发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熏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缺乏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切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有关动物防疫划定的。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发明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外地兽医主管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接纳隔离等控制步伐,避免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明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实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实时接纳须要的控制处理步伐,并凭据国家划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卖力向社会实时宣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凭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宣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三十一条爆发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接纳下列控制和扑灭步伐:

(一)外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视察疫源,实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闭。疫区规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闭,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配合对疫区实行封闭。须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闭。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分和单位接纳封闭、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步伐,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闭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熏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熏染动物进入疫区,并凭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收支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接纳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步伐。

第三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分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藏、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爆发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分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爆发,迅速流传,给养殖业生产宁静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民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宁静造成危害,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执法和国务院的划定接纳应急处理步伐。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向外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实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及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记。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记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卖力。

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加入展览、演出和角逐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记。

对前款划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检验检疫证明、检疫标记,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实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划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向无划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及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用度纳入无划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务预算。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治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抵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视察。

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流传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及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经检疫缺乏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处理,处理用度由货主担负。

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运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运动相适应并切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合;

(二)有与动物诊疗运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运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治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运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分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划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及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缺乏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运动规模、从业所在和法定代表人(卖力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换的,应当申请变换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做好诊疗运动中的卫生宁静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放弃物处理等事情。

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运动。可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效劳人员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效劳人员应当凭据外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分的要求,加入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运动。

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运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切合国家划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效劳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效劳运动,具体治理步伐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制定。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接纳下列步伐,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凭据划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检验检疫证明、检疫标记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合视察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凭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外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趁魅站、口岸、机场等相关场合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记。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事情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运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用度。

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记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记的治理步伐,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制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义务条文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明有本条例第十九条划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宣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凭据划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凭据划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视察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十五条 加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事情人员,应当凭据预案的划定,接纳卫生防护步伐,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事情。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视察、采样、技术剖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事情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明凭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的划定需要接纳应急控制步伐的熏染病病人、疑似熏染病病人,其卖力人应当以最快的方法通知前方 ?康,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 ?康愫陀说ノ挥Φ绷⒓聪蚪煌üぞ哂说ノ恍姓主管部分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接纳相应的医学处理步伐。

  交通工具上的熏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 ?康愕南丶兑陨细骷度嗣裾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分,凭据各自的职责,依照熏染病防治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接纳控制步伐。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接纳熏染病应急控制步伐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治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纪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凭据划定将病人及其病历纪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接纳卫生防护步伐,避免交叉熏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熏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接纳医学视察步伐,熏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熏染病病人、疑似熏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视察,凭据需要接纳须要的控制步伐。

  第四十条 熏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疏散隔离、公共卫生步伐的落实事情,向居民、村民宣传熏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熏染病做到早发明、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流传途径,避免扩散。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视察步伐的病人、疑似病人和熏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关机构接纳医学步伐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实施步伐》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义务条文

第四条各级种种卫生防疫机构凭据专业分工担负熏染病监测治理的责任和规模,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蟮奈郎酪呋,担负本系统熏染病监测治理事情,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切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都会建设部分和卫生行政部分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实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治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治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检验预防接种证,未按划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实时补种。

第十三条各级种种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担负下列事情:

(一)熏染病疫情报告和治理;

(二)熏染病预防和控制事情;

(三)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熏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凭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的有关划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医院内熏染和医源性熏染。

第十五条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避免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步伐;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凭据有关划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对患有下列熏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须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熏染性时,方可恢复事情: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熏染病扩散事情的从业人员,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取得健康及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招用流感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外地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凭据要求接纳预防控制熏染病的卫生步伐。

第二十一条被甲类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凭据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燃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明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可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燃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抵达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燃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据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燃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抵达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根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出售、运输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凭据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须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用于预防熏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熏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流传熏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六条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的有关划定,包管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避免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爆发。任何单位和个人禁绝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质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切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切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条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外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情况进行卫生视察,并凭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接纳须要的卫生防疫步伐后,方可治理开工手续。

兴建都会计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规模内的,都会计划主管部分在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分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历程中,必须接纳预防熏染病流传和扩散的步伐。

第三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规模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视察申请后,应当实时组成视察组到现场进行视察,并提出该地区自然情况中可能保存的熏染病病种、流行规模、流行强度及预防步伐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卖力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事情。

第三十三条凡在生产、事情中接触熏染病病原体的事情人员,可以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十四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凭据本步伐第三十五条划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挂号。

第三十五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明甲类熏染病和乙类熏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熏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法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熏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明乙类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熏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熏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熏染病监测区内发明丙类熏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熏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六条熏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法向外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法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外地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外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接到发明甲类熏染病和爆发熏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

第三十七条流感人员中的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熏染病病人的熏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卖力,其疫情挂号、统计由户口所在地卖力。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民航、厂(。┛蟮奈郎酪呋,应当按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四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口岸、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明国境卫生检疫规则定的检疫熏染病时,应当相互通报疫情。

发明人畜共患熏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分应当相互通报疫情。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种种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挂号报告和治理情况按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三条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果真。

第四十六条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明甲类熏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甲类熏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熏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凭据有关划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步伐。

前款以外的乙类熏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步伐。

第四十九条甲类熏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人为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五十条发明甲类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合,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五十五条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卖力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葬。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外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葬。

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外地卫生防疫机构卖力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划定,依照《熏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划定治理。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的批准可以对熏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熏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第五十七条卫生防疫机构处理熏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外地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分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分应当包管售给最近1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记,铁路、交通、民航部分应当包管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用于熏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记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监督

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委托的其他有关部分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熏染病治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聘任的熏染病治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备案。

第六十条熏染病治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熏染病防治法》及本步伐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视察,包括收罗必须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须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凭据视察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来由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实时提出预防和控制熏染病步伐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各级种种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熏染病治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委托的其他部分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熏染病治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熏染病防治法》及本步伐,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熏染病防治步伐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熏染病防治事情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分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革新熏染病防治治理事情的意见;

(四)按期向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事情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实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熏染病治理监督员、熏染病治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

熏染病治理监督员的解聘和熏染病治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步伐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义务条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歧视加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备、救治一线的事情人员及其家属。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组织和单位,应当对加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备、救治事情人员家属的现实困难给予须要的资助。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卖力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事情。

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卖力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事情,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具体卖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视察、控制和医疗救治事情。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事情。

第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后,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部分、本单位的应急处理事情。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听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对民众开展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提高民众卫生意识,增强全社会的防备和应对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的事情,自觉按要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备步伐。

第二十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发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州)、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省及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

(一)爆发或者可能爆发熏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爆发或者发明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爆发或者可能爆发重大食物、职业中毒事件的;

(四)爆发熏染病菌种、毒种丧失事件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民众健康事件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报告应当接纳电传、电话、网络等快捷方法。

第二十五条各级种种学校发明有本步伐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划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医疗机构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医疗机构确诊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分作出结论后,按划定实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分通报。

第二十八条全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宣布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举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凭据划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凭据划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视察处理。

对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种种新闻媒体应当实时、准确地报道有关信息,不得宣布内容不实的虚假信息。

第三十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应当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时向群众宣传、转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和防护知识。

有关个人应当凭据要求增强防护知识的学习,支持和听从指挥,不信谣不传谣,对捏造事实造谣惑众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三十七条熏染病暴发、流行时,铁路、交通、民航部分应当接纳应急控制步伐,对往来和途经疫区的旅客增强检疫、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视需要设立留验站(室)。对从重大熏染病疫区返回或者往来人员中发明有疑似病症者,应当对其及与其密切接触人员接纳医学视察步伐,须要时可接纳隔离检查步伐,相关人员应当听从检查、医治。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可以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步伐》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义务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发动机制,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宁静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事情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加入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凭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凭据外地区、本部分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凭据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运动和大型宗教运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宁静包管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下级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分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的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备案。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大型集会、庆典、会展等群众性运动和大型宗教运动的应急预案报运动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计划,应当凭据人口状况、都会(镇)规模、地舆情况、突发事件危害和特点等,统筹安排应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合,设置须要的基本生活设施,并向社会通告。

应急避难场合的所有权人或者治理使用者应当增强维护治理,包管其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以及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经营、治理单位,应当凭据应急预案设置宁静防护设施,配备应急处理设备,建立宁静巡检制度,实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爆发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学校、医院、趁魅站、口岸、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区、金融证券交易场合、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合、宗教运动场合等公共场合和其他人员密集场合以及远程客运、都会公共交通、都会轨道交通等的经营、治理单位,应当在宁静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记,配备须要的预警和应抢救援设备,建立宁静巡检制度,包管宁静通道、出口的流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执法、规则、规章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运动。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四条各级种种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公共宁静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人员的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宣传培训,按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群众突发事件应对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九条政府勉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事情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向社会果真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并增强宣传引导,合理分派捐赠物资和资金。

接受捐赠单位应当向社会宣布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治理、分派和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分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体系,实行24小时值守,增强监测监控,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剖析、报送、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向社会宣布信息报送渠道和联系方法,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外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报告。

县、乡级人民政府卖力有关突发事件隐患点预防事情,应当将隐患点和责任人向社会宣布。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社六级联动的群防群测体系,以农村村社、城镇社区、下层单位为单位组织群众加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分级落实突发事预警预测、隐患监测和信息预报通报及应对处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宣布机制和系统,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个人移动通信终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和逐户通知等多种方法宣布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完成预警信息宣布事情。

三、“防控处理”类条文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

防控处理条文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担负熏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视察、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事情。

医疗机构担负与医疗救治有关的熏染病防治事情和责任区域内的熏染病预防事情。都会社区和农村下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担负都会社区、农村下层相应的熏染病防治事情。

第八条国家生长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古板医学,支持和勉励开展熏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熏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勉励开展熏染病防治的国际相助。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勉励单位和个人加入熏染病防治事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便当单位和个人加入防治熏染病的宣布道育、疫情报告、志愿效劳和捐赠运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加入社区、农村的熏染病预防与控制运动。

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熏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熏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种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熏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增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熏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熏染病防治事情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按期对其事情人员进行熏染病防治知识、技术的培训。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运动,进行预防熏染病的健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法,提高民众对熏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增强情况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分凭据职责分工卖力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流传熏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分卖力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合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革新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凭据熏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熏染病预防接种计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切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计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包管儿童实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体贴、资助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熏染病病人,使其获得实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熏染病病人。

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熏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熏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熏染病扩散的事情。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熏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制定国家熏染病监测计划和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凭据国家熏染病监测计划和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熏染病监测计划和事情计划。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熏染病的爆发、流行以及影响其爆发、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外洋爆发、海内尚未爆发的熏染病或者海内新爆发的熏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熏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熏染病预防控制计划、计划和计划;

(二)收集、剖析和报告熏染病监测信息,预测熏染病的爆发、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熏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视察、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熏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计划,卖力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治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熏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事情人员开展熏染病监测事情;

(八)开展熏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卖力对熏染病爆发、流行以及漫衍进行监测,对重大熏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加入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视察处理,开展熏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卖力熏染病预防控制计划、计划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熏染病防治知识,卖力外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视察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熏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熏染病爆发、流行趋势的预测,实时发出熏染病预警,凭据情况予以宣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熏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熏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熏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分的职责;

(二)熏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剖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爆发熏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熏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事情计划;

(五)熏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挪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熏染病预警后,应当凭据熏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接纳相应的预防、控制步伐。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治理制度、操作规范,避免熏染病的医源性熏染和医院熏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分或者人员,担负熏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熏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熏染病预防事情;担负医疗运动中与医院熏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宁静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理事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卖力对医疗机构内熏染病预防事情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视察。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切合国家划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治理制度,对熏染病病原体样本凭据划定的步伐实行严格监督治理,严防熏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熏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划定,包管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不法收罗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划定,避免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流传疾病的爆发。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艾滋病的防治事情,接纳预防、控制步伐,避免艾滋病的流传。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依据各自的职责卖力与人畜共患熏染病有关的动物熏染病的防治治理事情。

与人畜共患熏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及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熏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熏染病菌种、毒种和熏染病检测样本的收罗、收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治理,建立健全严格的治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熏染病流传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菌种、毒种和熏染病检测样本,确需收罗、收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批准。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合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凭据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外地卫生行政部分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情况进行卫生视察。建设单位应当凭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接纳须要的熏染病预防、控制步伐。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卖力工地上的卫生防疫事情。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爆发的熏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用于熏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宁静的产品,应当切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运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熏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熏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审批。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明甲类熏染病时,应当实时接纳下列步伐: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凭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合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合进行医学视察和接纳其他须要的预防步伐。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接纳强制隔离治疗步伐。

医疗机构发明乙类或者丙类熏染病病人,应当凭据病情接纳须要的治疗和控制流传步伐。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合、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执法、规则的划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明熏染病疫情或者接到熏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实时接纳下列步伐:

(一)对熏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视察,凭据视察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合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合进行医学视察和接纳其他须要的预防步伐,并向卫生行政部分提出疫情控制计划;

(二)熏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分提出疫情控制计划,并凭据卫生行政部分的要求接纳步伐;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熏染病预防、控制步伐,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熏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爆发甲类熏染病病例的场合或者该场合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步伐,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步伐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步伐。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步伐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包管;被隔离人员有事情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事情酬金。

隔离步伐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熏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凭据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熏染病的流传途径,须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接纳下列紧急步伐并予以通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运动;

(二)停工、停业、 ?;

(三)关闭或者封存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关闭可能造成熏染病扩散的场合。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接纳前款所列紧急步伐的报告时,应立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步伐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熏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接纳本法第四十二条划定的紧急步伐,并可以对收支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熏染病疫区实施封闭;可是,封闭大、中都会的疫区或者封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闭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闭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闭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爆发甲类熏染病时,为了避免该熏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流传,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熏染病暴发、流行时,凭据熏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规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集合人员或者挪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衡宇、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集合人员的,应当凭据划定给予合理酬金。临时征用衡宇、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能返还的,应当实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患甲类熏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葬;计渌静∷劳龅,须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葬或者凭据划定深埋。

为了查找熏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须要时可以凭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的划定,对熏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熏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并应当见告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疫区中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外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爆发熏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指派的其他与熏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熏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视察、收罗样本、技术剖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熏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实时生产、供应防治熏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熏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熏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做好组织协调事情。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明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实时接纳控制步伐可能导致熏染病流传、流行的,可以接纳关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步伐,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防控处理条文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流传检疫熏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步伐由本法实施细则划定。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明检疫熏染病或者疑似检疫熏染病时,除接纳须要步伐外,必须立即通知外地卫生行政部分,同时用最快的要领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最迟不得凌驾二十四小时。邮电部分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熏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治理。

第六条 在外洋或者海内有检疫熏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闭有关的国境或者接纳其他紧急步伐。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抵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所在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禁绝上下交通工具,禁绝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步伐由本法实施细则划定。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第九条 来自外洋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所在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卖力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外地卫生行政部分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外地卫生行政部分许可,任何人禁绝上下船舶、航空器,禁绝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明检疫熏染病、疑似检疫熏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卖力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熏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熏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凭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熏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凭据该熏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因患检疫熏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葬。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熏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熏染病污染的;

(三)发明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卖力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熏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熏染病流传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署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及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第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熏染病监测,并且接纳须要的预防、控制步伐。

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熏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对患有监测熏染病的人、来自外洋监测熏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熏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便当卡,实施留验或者接纳其他预防、控制步伐,并实时通知外地卫生行政部分。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便当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凭据国家划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二)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贮存、供应、运输设施;

(三)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四)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第十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熏染病流传的因素提出革新意见,协同有关部分接纳须要的步伐,进行卫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防控处理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治理、分级卖力、属地治理为主的应急治理体制。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危害评估体系,对可能爆发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爆发,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发动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宁静和防备危害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分凭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分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凭据有关执法、规则、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的应急预案以及外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凭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革,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划定。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凭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划定突发事件应急治理事情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理程序、应急包管步伐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步伐等内容。

第十九条城乡计划应当切合预防、处理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须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视察、挂号、危害评估,按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接纳宁静防备步伐。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视察、挂号、危害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接纳宁静防备步伐。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凭据本规则定挂号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凭据国家划定实时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乡级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宁静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宁静治理制度,按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宁静防备步伐的落实情况,实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实时处理本单位保存的可能引发社会宁静事件的问题,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爆发的突发事件和接纳宁静防备步伐的情况,应当凭据划定实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报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合、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情况开展隐患排查,实时接纳步伐消除隐患,避免爆发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合和其他人员密集场合的经营单位或者治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合配备报警装置和须要的应抢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要领,并显著标明宁静撤离的通道、路线,包管宁静通道、出口的流通。

有关单位应当按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抢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治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负有处理突发事件职责的事情人员按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抢救援步队。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可以凭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抢救援步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抢救援步队。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抢救援步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专业应抢救援步队与非专业应抢救援步队的相助,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抢救援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包管,配备须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抢救援人员的人身危害。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抢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乡级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运动和须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凭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运动和须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种种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宁静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分应当对学 ?褂敝督逃兄傅己图喽。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外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搜集、贮存、剖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增强跨部分、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相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分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实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实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汇总剖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须要时组织相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爆发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爆发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外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凭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须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爆发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凭据突发事件爆发的紧急水平、生长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划分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分制定。

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爆发或者爆发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划定的权限和程序,宣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外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宣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即将爆发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接纳下列步伐: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分、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实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宣布反应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增强对突发事件爆发、生长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事情;

(三)组织有关部分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剖析评估,预测爆发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巨细、影响规模和强度以及可能爆发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准时向社会宣布与民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剖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事情进行治理;

(五)实时凭据有关划定向社会宣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制止、减轻危害的知识,宣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宣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接纳本法第四十四条划定的步伐外,还应当针对即将爆发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接纳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步伐:

(一)责令应抢救援步队、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发动后备人员做好加入应抢救援和处理事情的准备;

(二)集合应抢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合,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增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宁静守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接纳须要步伐,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宁静和正常运行;

(五)实时向社会宣布有关接纳特定步伐制止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顿,转移重要工业;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合,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合的运动;

(八)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须要的防备性、;ば圆椒。

第四十六条对即将爆发或者已经爆发的社会宁静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划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报告,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宣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事态的生长,凭据有关划定适时调解预警级别并重新宣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爆发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宣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接纳的有关步伐。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爆发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水平,立即组织有关部分,调动应抢救援步队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划定和有关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接纳应急处理步伐。

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接纳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理步伐: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顿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接纳其他救助步伐;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闭危险场合,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步伐;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合和生活必须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包管步伐;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合,中止人员密集的运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运动以及接纳其他;げ椒;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务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抢救援物资,须要时挪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加入应抢救援和处理事情,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效劳;

(七)包管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须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办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办哄抢财物、滋扰破坏应急处理事情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接纳避免爆发次生、衍生事件的须要步伐。

第五十条社会宁静事件爆发后,组织处理事情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分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划定,接纳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理步伐: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加入冲突确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生长;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闭有关场合、门路,检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合内的运动;

(四)增强对易受攻击的焦点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四周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划定的其他须要步伐。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爆发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凭据现场情况依法接纳相应的强制性步伐,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爆发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分可以接纳包管、控制等须要的应急步伐,包管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须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抢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园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须品和应抢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包管供应,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效劳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效劳。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抢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爆发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凭据外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发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爆发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抢救援步队和事情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顿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闭危险场合,并接纳其他避免危害扩大的须要步伐,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宁静事件,有关单位应当凭据划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卖力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事情。

突发事件爆发地的其他单位应当听从人民政府宣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接纳的应急处理步伐,做好本单位的应抢救援事情,并积极组织人员加入所在地的应抢救援和处理事情。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爆发地的公民应当听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接纳的应急处理步伐,积极加入应抢救援事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防控处理条文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目标。

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危害评估,凭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步伐。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凭据海内外动物疫情和;ぱ骋瞪叭颂褰】档男枰,实时制定并宣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凭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凭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都会街道效劳处应当组织本统领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事情。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凭据兽医主管部分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事情。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治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增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对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运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对动物疫病爆发、流行趋势的预测,实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接纳相应的预防、控制步伐。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事情。

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切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按期检测;检测缺乏格的,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ㄑ承∏┖透衾氤『,动物屠宰加工厂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合,应当切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合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合的距离切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关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切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效劳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ㄑ承∏┖透衾氤『,动物屠宰加工厂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合,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质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分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划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及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及格证;缺乏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及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ǔВ┲返仁孪。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切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理。

第二十二条收罗、生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运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治理的划定。

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熏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熏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运动。

人畜共患熏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分制定并宣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治理,逐步建立无划定动物疫病区。无划定动物疫病区应当切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验收及格予以宣布。

本法所称无划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接纳人工步伐,在一按期限内没有爆发划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及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闭疫区内与所爆发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熏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缺乏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切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有关动物防疫划定的。

第三十一条爆发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接纳下列控制和扑灭步伐:

(一)外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视察疫源,实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闭。疫区规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闭,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配合对疫区实行封闭。须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闭。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分和单位接纳封闭、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步伐,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闭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熏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熏染动物进入疫区,并凭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收支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接纳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步伐。

第三十二条爆发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接纳下列控制和扑灭步伐:

(一)外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需要组织有关部分和单位接纳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熏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收支等控制、扑灭步伐。

第三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取消和疫区封闭的解除,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爆发三类动物疫病时,外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凭据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外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须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爆发人畜共患熏染病时,卫生主管部分应当组织对疫区易熏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接纳相应的预防、控制步伐。

第三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分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藏、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爆发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分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爆发,迅速流传,给养殖业生产宁静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民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宁静造成危害,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执法和国务院的划定接纳应急处理步伐。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划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宣布的资格证书,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分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划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分任命的,卖力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事情人员。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向外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实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及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记。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记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卖力。

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加入展览、演出和角逐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记。

对前款划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检验检疫证明、检疫标记,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实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划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向无划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及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用度纳入无划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务预算。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治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抵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视察。

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流传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及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经检疫缺乏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处理,处理用度由货主担负。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则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运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治理。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接纳下列步伐,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凭据划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检验检疫证明、检疫标记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合视察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凭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外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趁魅站、口岸、机场等相关场合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记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记的治理步伐,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制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防控处理条文

第三条 突发事件爆发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军队有关部分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当总指挥,卖力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事情。

  第四条 突发事件爆发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当总指挥,卖力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具体卖力组织突发事件的视察、控制和医疗救治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事情。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事情,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目标,贯彻统一领导、分级卖力、反应实时、步伐坚决、依靠科学、增强相助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视察、熏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务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事情给予财务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备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包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凭据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外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ㄒ唬┩环⑹录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分的职责;

 。ǘ)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ㄈ┩环⑹录信息的收集、剖析、报告、通报制度;

 。ㄋ模┩环⑹录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ㄎ澹┩环⑹录的分级和应急处理事情计划;

 。┩环⑹录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理;

 。ㄆ撸┩环⑹录应急处理专业步队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凭据突发事件的变革和实施中发明的问题实时进行修订、增补。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做好熏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事情,防备突发事件的爆发。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对民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备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指定机构卖力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事情应当凭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剖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明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爆发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划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实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凭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包管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抢救医疗效劳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种种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熏染病防治事情需要相适应的熏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熏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担负熏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术的培训,按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爆发后,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开端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规模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卖力突发事件的技术视察、确证、处理、控制和评价事情。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对新发明的突发熏染病,凭据危害水平、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的划定实时宣布为法定熏染;宣布为甲类熏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凭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接纳须要的应急步伐。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爆发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凭据预案划定的职责要求,听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抵达划定岗位,接纳有关的控制步伐。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听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事情。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爆发后,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包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包管实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凭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集合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须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熏染病疫区实行封闭。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凭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接纳控制步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接纳控制步伐,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实时对易受熏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接纳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步伐。

  第三十五条 加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事情人员,应当凭据预案的划定,接纳卫生防护步伐,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事情。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视察、采样、技术剖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事情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明的突发熏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步伐。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明凭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的划定需要接纳应急控制步伐的熏染病病人、疑似熏染病病人,其卖力人应当以最快的方法通知前方 ?康,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 ?康愫陀说ノ挥Φ绷⒓聪蚪煌üぞ哂说ノ恍姓主管部分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接纳相应的医学处理步伐。

  交通工具上的熏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 ?康愕南丶兑陨细骷度嗣裾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分,凭据各自的职责,依照熏染病防治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接纳控制步伐。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接纳熏染病应急控制步伐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治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纪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凭据划定将病人及其病历纪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接纳卫生防护步伐,避免交叉熏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熏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接纳医学视察步伐,熏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熏染病病人、疑似熏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视察,凭据需要接纳须要的控制步伐。

  第四十条 熏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疏散隔离、公共卫生步伐的落实事情,向居民、村民宣传熏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 对熏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感人口,突发事件爆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事情,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步伐;对熏染病病人和疑似熏染病病人,应当接纳就地隔离、就地视察、就地治疗的步伐。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熏染病做到早发明、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流传途径,避免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须要资金,包管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获得实时、有效的救治。具体步伐由国务院财务部分、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劳动包管行政主管部分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视察步伐的病人、疑似病人和熏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有关机构接纳医学步伐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实施步伐》

防控处理条文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对熏染病防治事情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委托的其他有关部分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熏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熏染病防治事情,依照《熏染病防治法》和本步伐中的有关划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划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分实施监督治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分,开展熏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步伐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分卖力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种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分卖力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凭据国务院的有关划定治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切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都会建设部分和卫生行政部分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革新公共卫生设施。

都会应当凭据都会情况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茅厕、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革新茅厕,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增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治理,建立须要的卫生治理制度。饮用水水源四周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四周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凭据有关划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可以凭据外地熏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实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治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治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检验预防接种证,未按划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实时补种。

第十三条各级种种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担负下列事情:

(一)熏染病疫情报告和治理;

(二)熏染病预防和控制事情;

(三)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熏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凭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的有关划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医院内熏染和医源性熏染。

第十五条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避免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步伐;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凭据有关划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进行治理。

第十六条熏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3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可以凭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国家对熏染病菌(毒)种的收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治理:

(一)菌(毒)种的收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单位卖力。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收藏治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收藏治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凭据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划定治理。

第十八条对患有下列熏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须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熏染性时,方可恢复事情: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熏染病扩散事情的从业人员,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取得健康及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招用流感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外地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凭据要求接纳预防控制熏染病的卫生步伐。

第二十一条被甲类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凭据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燃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明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可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燃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抵达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燃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据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燃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抵达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根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出售、运输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凭据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须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用于预防熏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熏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流传熏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六条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的有关划定,包管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避免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爆发。任何单位和个人禁绝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质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切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切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明人畜共患熏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分与畜牧兽医部分应当深入疫区,凭据职责划分对人、畜开展防治事情。

熏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分检疫不得外运。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治理事情凭据下列划定分工卖力:

(一)公安部分卖力县以上都会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分卖力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挂号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卖力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治理。

(三)乡(镇)政府卖力辖区内养犬的治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分卖力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外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情况进行卫生视察,并凭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接纳须要的卫生防疫步伐后,方可治理开工手续。

兴建都会计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规模内的,都会计划主管部分在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分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历程中,必须接纳预防熏染病流传和扩散的步伐。

第三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规模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视察申请后,应当实时组成视察组到现场进行视察,并提出该地区自然情况中可能保存的熏染病病种、流行规模、流行强度及预防步伐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卖力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事情。

第四十四条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熏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治理。

第四十五条艾滋病的监测治理凭据国务院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明甲类熏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甲类熏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熏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凭据有关划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步伐。

前款以外的乙类熏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步伐。

第四十九条甲类熏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人为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五十条发明甲类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合,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发明外地区爆发从未有过的熏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熏染病时,应当立即接纳步伐,须要时,向外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在熏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外地政府应当凭据熏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分接纳下列预防、控制步伐: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增强粪便治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增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治理,;ひ盟;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增强易使熏染病流传扩散运动的卫生治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须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包管居民生活必须品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接纳《熏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划定的紧急步伐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须要时,可以临时接纳《熏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步伐,但不得凌驾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四条取消接纳《熏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步伐的条件是:

(一)甲类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获得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获得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情况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熏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明新的熏染病病人,疫情获得有效的控制。

第五十五条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卖力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葬。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外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葬。

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外地卫生防疫机构卖力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划定,依照《熏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划定治理。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的批准可以对熏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熏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第五十七条卫生防疫机构处理熏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外地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分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分应当包管售给最近1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记,铁路、交通、民航部分应当包管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用于熏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记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委托的其他有关部分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熏染病治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聘任的熏染病治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备案。

第六十条熏染病治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熏染病防治法》及本步伐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视察,包括收罗必须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须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凭据视察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来由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实时提出预防和控制熏染病步伐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各级种种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熏染病治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委托的其他部分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熏染病治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熏染病防治法》及本步伐,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熏染病防治步伐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熏染病防治事情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分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革新熏染病防治治理事情的意见;

(四)按期向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事情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实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熏染病治理监督员、熏染病治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熏染病治理监督员的解聘和熏染病治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委托的部分,可以建立熏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步伐

防控处理条文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卖力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事情。

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卖力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事情,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具体卖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视察、控制和医疗救治事情。其他有关部分

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事情。

第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后,凭据事件的品级和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划定,相应的人民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有关部分、单位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担领导担当总指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代表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事情,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挥有关部分立即抵达划定岗位,接纳有关的控制步伐;

(二)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救治事情;

(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事情;

(四)凭据需要紧急集合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须要时可以决定先行就近征用物资、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

(五)凭据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可依法对熏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疫区实行紧急步伐或封闭;

(六)凭据需要对食物和水源接纳控制步伐;

医疗卫生执规律则文件汇编第一部分综合治理(执法监督、卫生应急)

(七)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事情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后,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部分、本单位的应急处理事情。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听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内,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卖力督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防准备步伐落实情况、通报监测信息、组织培训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凭据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凭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全省应急预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外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凭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例本部分、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革和实施情况,对应急预案实时进行修订、增补。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下列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大熏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三)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四)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五)爆发熏染病菌株、毒种丧失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严重影响民众健康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备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公共卫生事情,防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对民众开展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提高民众卫生意识,增强全社会的防备和应对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的事情,自觉按要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备步伐。

第十七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至公共卫生事业投入,增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包管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视察、控制、现场处理、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和卫生防护事情,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信息通畅、监测到位、应急反应灵敏、应急步队业务能力强、技术良好、设备完好、能应对种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防 ?剖,配备专门人员卖力公共卫生事情。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建立和完善切合国家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卖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资金,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分级分类储备制度,包管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二十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抢救医疗效劳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增强医疗机构应对种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运转机制和调配机制,提高医疗体系的应急能力。

省人民政府设置具备熏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储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平时和疫情泛起时的运转机制和调配机制。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熏染病防治事情需要相适应的熏染病专科医院;条件暂不具备的,可指定具备熏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担负熏染病防治任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熏染病隔离病房,进行医学视察及隔离治疗。

凭据区域卫生计划,有条件的可以在综合医院中设置相对独立的熏染科。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利用现有资源,增强和完善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增强乡镇医疗机构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级医疗机构,完善农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体系,提高其协助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财务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步队的建设,包管应急步队平时和应急期间事情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家库和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储备库,按期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

技术的培训,按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二十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发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州)、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省及

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

(一)爆发或者可能爆发熏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爆发或者发明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爆发或者可能爆发重大食物、职业中毒事件的;

(四)爆发熏染病菌种、毒种丧失事件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民众健康事件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报告应当接纳电传、电话、网络等快捷方法。

第二十五条各级种种学校发明有本步伐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划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医疗机构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医疗机构确诊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分作出结论后,按划定实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分通报。

第二十六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实时向毗邻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通报。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实时向各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毗邻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通报。须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外地驻军通报。

接到通报的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须要时应当实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五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流通。

第二十八条全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宣布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举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凭据划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凭据划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视察处理。

对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有本步伐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划定情形之一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和品级,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省、市(州)、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凭据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处理步队,具体卖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视察、采样监测、医疗救治、交通宁静、治安治理、交通运输和其他现场应急处理事情。

第三十六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包管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部分应当优先、实时、宁静地运送。

各地、各部分、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听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物资、设备的统一调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不明原因的疾病,应当组织有关的科学研究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视察、采样、技术剖析和检验,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事情,尽快查明原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其开展事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期间的社会稳定事情,依法查处散布谣言、宣布虚假广告、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熏染病暴发、流行时,铁路、交通、民航部分应当接纳应急控制步伐,对往来和途经疫区的旅客增强检疫、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视需要设立留验站(室)。对从重大熏染病疫区返回或者往来人员中发明有疑似病症者,应当对其及与其密切接触人员接纳医学视察步伐,须要时可接纳隔离检查步伐,相关人员应当听从检查、医治。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可以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步伐》

防控处理条文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事情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治理、分级卖力、属地治理为主的应急治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卖力。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实行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分工责任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卖力,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配合卖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凭据执法、规则、规章和应急预案,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派出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理等应对事情。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卖力人、相关部分卖力人、驻外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有关卖力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分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凭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体例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计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凭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计划制定实施计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凭据需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专家库,建立健全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外地驻军、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毗邻地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按期会商制度,提高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九条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宣布应当实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爆发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宣布简要信息,随后宣布开端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步伐和民众防备步伐等,并凭据事件处理情况做好后续宣布事情。

信息宣布形式主要包括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宣布会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发动机制,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宁静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事情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加入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凭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抢救援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划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抢救援事情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凭据外地区、本部分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凭据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等群众性运动和大型宗教运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宁静包管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下级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分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的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备案。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大型集会、庆典、会展等群众性运动和大型宗教运动的应急预案报运动举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治理。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凭据情况生长和变革实时修订预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计划,应当凭据人口状况、都会(镇)规模、地舆情况、突发事件危害和特点等,统筹安排应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合,设置须要的基本生活设施,并向社会通告。

应急避难场合的所有权人或者治理使用者应当增强维护治理,包管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视察、挂号、危害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适时进行检查,增强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接纳宁静防备步伐。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视察、挂号、危害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适时组织检查,增强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接纳宁静防备步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凭据本步伐划定挂号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凭据国家划定实时向社会宣布。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矛盾纠纷依照有关划定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宁静事件。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以及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经营、治理单位,应当凭据应急预案设置宁静防护设施,配备应急处理设备,建立宁静巡检制度,实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爆发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学校、医院、趁魅站、口岸、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区、金融证券交易场合、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合、宗教运动场合等公共场合和其他人员密集场合以及远程客运、都会公共交通、都会轨道交通等的经营、治理单位,应当在宁静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记,配备须要的预警和应抢救援设备,建立宁静巡检制度,包管宁静通道、出口的流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托公安及政府专职消防步队建立综合性应抢救援步队,依托民兵预备役、矿山救护、卫—生救护等力量建立专业应抢救援步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凭据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抢救援步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对应抢救援步队进行挂号并增强指导。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增强应急志愿者步队建设,指导、协调应急志愿效劳事情。应急志愿者的治理事情按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执法、规则、规章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运动。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四条各级种种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公共宁静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人员的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宣传培训,按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群众突发事件应对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须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理能力。

其他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凭据实际,按期开展综合应急演练、专项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置预备费,用于应对种种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凭据统筹计划、分级卖力、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省、市(州)人民政府及突发事件易发、高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包管系统和信息库,完善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挑唆和紧急配送体系,分部分、分区域储备应急物资。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增强和包管特种应急物资、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应急物资的储备,建立和完善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物资协调机制。提倡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须品。

第二十八条通信治理部分应当组织、监督通信运营企业增强应急通信包管体系建设,完善相关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政府勉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事情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向社会果真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并增强宣传引导,合理分派捐赠物资和资金。

接受捐赠单位应当向社会宣布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治理、分派和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分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勉励单位和公民加入包管,对应抢救援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包管给予须要支持。勉励包管公司加大产品和效劳立异力度,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包管效劳。探索建立巨灾包管制度。

第三十一条政府勉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研究,开设应急治理课程,培养专业人才。勉励相关机构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应对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新要领。

政府勉励相关单位增强对外交流相助,学习、推广先进应急治理知识、技术和要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分应当凭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花样要求,建设应急指挥平台和基础数据库,确保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体系,实行24小时值守,增强监测监控,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剖析、报送、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向社会宣布信息报送渠道和联系方法,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外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报告。

县、乡级人民政府卖力有关突发事件隐患点预防事情,应当将隐患点和责任人向社会宣布。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社六级联动的群防群测体系,以农村村社、城镇社区、下层单位为单位组织群众加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分级落实突发事预警预测、隐患监测和信息预报通报及应对处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报告应当实时、客观、真实;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保密划定报送。

获悉爆发或者可能爆发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凭据划定实时报送、报告信息,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按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爆发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剖析;实时组织专家汇总剖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评估突发事件爆发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害,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第三十六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爆发或者爆发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依法宣布相应级别的警报,警报宣布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向外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关突发事件隐患不绝升级的地区,应当坚持主动避险、预防避让,实时启动预防避让机制,提前疏散转移受隐患威胁的群众,制止可能带来的人员工业损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宣布机制和系统,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个人移动通信终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和逐户通知等多种方法宣布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完成预警信息宣布事情。

第三十八条宣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事态生长,凭据有关划定适时调解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接纳的有关步伐。

上级人民政府有权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更正禁绝确的预警信息。

第三十九条突发事件爆发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并接纳应急处理步伐,组织有关部分,调动应抢救援步队和社会力量进行先期处理。

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事情划分由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事情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条突发事件爆发后,事发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听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接纳的应急处理步伐,积极加入应抢救援事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政府勉励单位和个人开展自救和互救。

第四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分为应对突发事件,须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工业。

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征用手续并挂号造册,载明被征用工业的相关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征用并实时增补完善相应手续。

被征用的工业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结束后,应当实时返还。工业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经济正常运行、社会秩序稳准时,省人民政府可以接纳临时价格干预等应急步伐,包管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十三条卖力处理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交通包管制度,凭据实际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运送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抢救援人员的交通工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有关划定优先免费通行。

第四十四条卖力处理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护和疫病防治制度,组织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救护步队开展现场处理、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视察、熏染源隔离、疫病防治等卫生应急处理事情。

第四十五条卖力处理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分和专家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制定;ぜ苹,确定;すぞ摺⑶蚝凸婺。

;ぜ苹Φ倍允芩鸬奈奈锉;さノ缓屠方ㄖ,具有典范性、代表性、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事件遗址、遗迹,受损的具有;ぜ壑档慕ㄖ物、构筑物,明确具体的;す婺!⒈;ひ蠛捅;げ椒。

第四十六条卖力处理突发事件的有关部分应当凭据相关划定做好遇难者身份确认、遇难通知、遗体运送、无法辨认身份遇难者的DNA信息提取保管、遗体处理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规范应急统计程序、标准和内容,科学、快速、准确开展统计事情。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获得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理步伐,同时接纳或者继续实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灾害监控、情况污染消除、宣传疏导等须要步伐,避免爆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宁静事件。

第四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实时组织有关部分和专业技术力量,凭据有关划定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开展视察和剖析,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预警、处理与救援等应对事情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十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实时组织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挑唆和供应,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正常生爆发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因突发事件需要过渡性安顿的人员,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凭据外地实际情况,接纳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安顿。过渡性集中安顿场合设立基本生活包管设施、医疗效劳点和消防站等,配备须要的民众信息流传设施。

第五十二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恢复与重建事情的领导,凭据短期恢复与久远生长并重的原则,凭据外地需求,因地制宜、科学体例恢复重建计划,制定并实施救助、赔偿、安慰、抚恤、安顿等善后事情计划。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损失情况和有关划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接纳用度减免、贷款贴息、财务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等步伐,提供资金援助、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

第五十四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对特定人群进行心理干预和咨询,应当提供执法援助和其他公共效劳。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包管监督治理机构催促包管企业实时做好包管理赔事情。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档案治理制度,对突发事件应对事情的原始纪录等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信息报送和宣布”类条文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

信息报送和宣布条文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明本规则定的熏染病疫情或者发明其他熏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熏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治理原则,凭据国务院划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民众提供医疗效劳,发明前款划定的熏染病疫情时,应当凭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的划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明熏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熏染病病人时,应当实时向四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口岸、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明甲类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熏染病病人时,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报告并相互通报。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剖析、视察、核实熏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熏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明熏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外地卫生行政部分,由外地卫生行政部分立即报告外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分、人员卖力熏染病疫情信息治理事情,实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剖析。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实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熏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实时见告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实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通报全国熏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实时相互通报本行政区域的熏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发明熏染病疫情时,应当实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分发明熏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通报。

第三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实时相互通报动物间和人间爆发的人畜共患熏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划定负有熏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事情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熏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熏染病疫情信息宣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按期宣布全国熏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按期宣布本行政区域的熏染病疫情信息。

熏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卖力向社会宣布熏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向社会宣布本行政区域的熏染病疫情信息。

宣布熏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实时、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信息报送和宣布条文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明检疫熏染病或者疑似检疫熏染病时,除接纳须要步伐外,必须立即通知外地卫生行政部分,同时用最快的要领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最迟不得凌驾二十四小时。邮电部分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熏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治理。

第九条 来自外洋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所在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卖力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外地卫生行政部分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外地卫生行政部分许可,任何人禁绝上下船舶、航空器,禁绝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明检疫熏染病、疑似检疫熏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卖力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事情卖力;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卖力,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配合卖力。

突发事件爆发后,爆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接纳步伐控制事态生长,组织开展应抢救援和处理事情,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爆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可消除或者不可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实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接纳步伐,统一领导应急处理事情。

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由国务院有关部分对突发事件的应对事情卖力的,从其划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须要的支持。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外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搜集、贮存、剖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增强跨部分、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相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分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实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实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汇总剖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须要时组织相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爆发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爆发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外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爆发或者爆发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务院划定的权限和程序,宣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外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宣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即将爆发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接纳下列步伐: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分、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实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宣布反应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增强对突发事件爆发、生长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事情;

(三)组织有关部分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剖析评估,预测爆发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巨细、影响规模和强度以及可能爆发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准时向社会宣布与民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剖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事情进行治理;

(五)实时凭据有关划定向社会宣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制止、减轻危害的知识,宣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宣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接纳本法第四十四条划定的步伐外,还应当针对即将爆发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接纳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步伐:

(一)责令应抢救援步队、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发动后备人员做好加入应抢救援和处理事情的准备;

(二)集合应抢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合,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增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宁静守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接纳须要步伐,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宁静和正常运行;

(五)实时向社会宣布有关接纳特定步伐制止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顿,转移重要工业;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合,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合的运动;

(八)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须要的防备性、;ば圆椒。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爆发或者已经爆发的社会宁静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划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分报告,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宣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事态的生长,凭据有关划定适时调解预警级别并重新宣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爆发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宣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接纳的有关步伐。

第五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有关划定统一、准确、实时宣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生长和应急处理事情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流传有关突发事件事态生长或者应急处理事情的虚假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信息报送和宣布条文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增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的划定,对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运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对动物疫病爆发、流行趋势的预测,实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接纳相应的预防、控制步伐。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发明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外地兽医主管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接纳隔离等控制步伐,避免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明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实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实时接纳须要的控制处理步伐,并凭据国家划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认定,须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认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应当实时向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军队有关部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爆发和处理情况;爆发人畜共患熏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与同级卫生主管部分应当实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条约、协定,实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爆发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卖力向社会实时宣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凭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宣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信息报送和宣布条文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

(一)爆发或者可能爆发熏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爆发或者发明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爆发熏染病菌种、毒种丧失的;

(四)爆发或者可能爆发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明有本条例第十九条划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依照本条例划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考核实、确证,接纳须要的控制步伐,并实时报告视察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据爆发突发事件的情况,实时向国务院有关部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以及军队有关部分通报。

突发事件爆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实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须要时应当实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已经爆发或者发明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实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宣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凭据划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凭据划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视察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宣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向社会宣布突发事件的信息。须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向社会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宣布应当实时、准确、全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实施步伐》

信息报送和宣布条文

第十三条各级种种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担负下列事情:

(一)熏染病疫情报告和治理;

(二)熏染病预防和控制事情;

(三)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熏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三十四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凭据本步伐第三十五条划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挂号。

第三十五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明甲类熏染病和乙类熏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熏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法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熏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明乙类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熏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熏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熏染病监测区内发明丙类熏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熏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六条熏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法向外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法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外地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外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接到发明甲类熏染病和爆发熏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

第三十七条流感人员中的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熏染病病人的熏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卖力,其疫情挂号、统计由户口所在地卖力。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民航、厂(。┛蟮奈郎酪呋,应当按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九条军队的熏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分凭据军队有关划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明地方就诊的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熏染病病人时,应当凭据本步伐第三十五条的划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外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口岸、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明国境卫生检疫规则定的检疫熏染病时,应当相互通报疫情。

发明人畜共患熏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分应当相互通报疫情。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种种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挂号报告和治理情况按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熏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记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分应当实时通报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四十三条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果真。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步伐

信息报送和宣布条文

第二十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发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州)、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省及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实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

(一)爆发或者可能爆发熏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爆发或者发明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爆发或者可能爆发重大食物、职业中毒事件的;

(四)爆发熏染病菌种、毒种丧失事件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民众健康事件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报告应当接纳电传、电话、网络等快捷方法。

第二十五条各级种种学校发明有本步伐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划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医疗机构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报告。医疗机构确诊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分作出结论后,按划定实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分通报。

第二十六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实时向毗邻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通报。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实时向各市(州)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毗邻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通报。须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外地驻军通报。

接到通报的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须要时应当实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五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流通。

第二十八条全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宣布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举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凭据划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凭据划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视察处理。

对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全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宣布制度。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授权后,卖力向社会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信息宣布应当实时、准确、全面。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接纳多种形式,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步伐等有关执法、规则、规章的宣传,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步伐。

第三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实时通报应急预案划定的相关部分、单位,向社会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引导民众制定相应防护步伐。

第三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种种新闻媒体应当实时、准确地报道有关信息,不得宣布内容不实的虚假信息。

第三十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应当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时向群众宣传、转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和防护知识。

有关个人应当凭据要求增强防护知识的学习,支持和听从指挥,不信谣不传谣,对捏造事实造谣惑众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步伐》

信息报送和宣布条文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卖力。突发事件应对事情实行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分工责任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卖力,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配合卖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凭据执法、规则、规章和应急预案,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派出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事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理等应对事情。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分应当凭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花样要求,建设应急指挥平台和基础数据库,确保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体系,实行24小时值守,增强监测监控,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剖析、报送、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向社会宣布信息报送渠道和联系方法,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外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报告。

县、乡级人民政府卖力有关突发事件隐患点预防事情,应当将隐患点和责任人向社会宣布。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社六级联动的群防群测体系,以农村村社、城镇社区、下层单位为单位组织群众加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分级落实突发事预警预测、隐患监测和信息预报通报及应对处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报告应当实时、客观、真实;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凭据国家有关保密划定报送。

获悉爆发或者可能爆发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凭据划定实时报送、报告信息,须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按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爆发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剖析;实时组织专家汇总剖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评估突发事件爆发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害,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第三十六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爆发或者爆发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依法宣布相应级别的警报,警报宣布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向外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关突发事件隐患不绝升级的地区,应当坚持主动避险、预防避让,实时启动预防避让机制,提前疏散转移受隐患威胁的群众,制止可能带来的人员工业损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宣布机制和系统,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个人移动通信终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和逐户通知等多种方法宣布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完成预警信息宣布事情。

第三十八条宣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事态生长,凭据有关划定适时调解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接纳的有关步伐。

上级人民政府有权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更正禁绝确的预警信息。

五、“执法责任”类条文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

执法责任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划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熏染病疫情,或者在熏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实时组织救治、接纳控制步伐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通报批评;造成熏染病流传、流行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责令纠正,通报批评;造成熏染病流传、流行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熏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宣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熏染病疫情的;

(二)爆发或者可能爆发熏染病流传时未实时接纳预防、控制步伐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明违法行为不实时查处的;

(四)未实时视察、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分不履行熏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未依照本法的划定履行熏染病防治和包管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责令纠正,通报批评;造成熏染病流传、流行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熏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熏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熏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熏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熏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实时进行剖析、视察、核实的;

(四)发明熏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实时接纳本规则定的步伐的;

(五)故意泄露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熏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责令纠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熏染病流传、流行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凭据划定担负本单位的熏染病预防、控制事情、医院熏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熏染病预防事情的;

(二)未凭据划定报告熏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熏染病疫情的;

(三)发明熏染病疫情时,未凭据划定对熏染病病人、疑似熏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凭据划定对本单位内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合、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的;

(五)未凭据划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凭据划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历程中未凭据划定保管医学纪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熏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凭据划定报告熏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熏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划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流传疾病爆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责令纠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熏染病流传、流行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法收罗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熏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责令纠正,通报批评;造成熏染病流传、流行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划定优先运送处理熏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熏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分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结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熏染病流传、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责令限期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分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切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宁静的产品不切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熏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切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切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责令纠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熏染病流传、流行以及其他严重结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免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切合国家划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熏染病病原体样本未凭据划定进行严格治理,造成实验室熏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划定,收罗、收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熏染病菌种、毒种和熏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划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流传疾病爆发的。

第七十五条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熏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视察进行施工的,或者未凭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接纳须要的熏染病预防、控制步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责令限期纠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逾期不纠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则定,导致熏染病流传、流行,给他人人身、工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凭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 ?睿

(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钊可辖晒。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 ?罹龆ú黄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外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定,引起检疫熏染病流传或者有引起检疫熏染病流传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事情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实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执法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违反本规则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据情节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划定接纳预防步伐,导致爆发突发事件,或者未接纳须要的防备步伐,导致爆发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宣布虚假信息,造成结果的;

(三)未按划定实时宣布突发事件警报、接纳预警期的步伐,导致损害爆发的;

(四)未按划定实时接纳步伐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处理不当,造成结果的;

(五)不平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实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事情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抢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实时送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工业,或者对被征用工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划定给予赔偿的。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划定接纳预防步伐,导致爆发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实时消除已发明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爆发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事情,导致爆发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爆发后,不实时组织开展应抢救援事情,造成严重结果的。

前款划定的行为,其他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依法决定处分的,从其划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定,编造并流传有关突发事件事态生长或者应急处理事情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生长或者应急处理事情的虚假信息而进行流传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结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运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事情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则定,不平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宣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接纳的步伐,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则定,导致突发事件爆发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工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执法责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事情人员未依照本规则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分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实时接纳预防、控制、扑灭等步伐的;

(二)对不切合条件的宣布动物防疫条件及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切合条件的拒不宣布动物防疫条件及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规则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分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缺乏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记,或者对检疫及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记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记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运动,或者在国务院财务部分、物价主管部分划定外加收用度、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规则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分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爆发动物疫情时未实时进行诊断、视察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规则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及其事情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分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用度由违法行为人担负,可以处一千元以下 ?睿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凭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缺乏格而不凭据划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实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则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划定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规则定,不凭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分划定处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缺乏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用度由违法行为人担负,可以处三千元以下 ?。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划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纠正、接纳调解步伐,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及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划定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纠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睿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合,动物屠宰加工厂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合,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及格证的;

(二)未治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划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规则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记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纠正,处同类检疫及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用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

违反本规则定,加入展览、演出和角逐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纠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则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记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记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则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纠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睿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分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划定的;

(二)隐藏、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宣布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则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运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运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规则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纠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则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运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运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运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流传、流行的;

(二)使用不切合国家划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凭据外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分要求加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运动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则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运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 ?睿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运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则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则定,导致动物疫病流传、流行等,给他人人身、工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执法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未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分主要卖力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免职的行政处分;造成熏染病流传、流行或者对社会民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结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未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分主要卖力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免职的行政处分;造成熏染病流传、流行或者对社会民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结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爆发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的视察不予配合,或者接纳其他方法阻碍、干预视察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分主要卖力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免职的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在突发事件视察、控制、医疗救治事情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责令纠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卖力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免职的行政处分;造成熏染病流传、流行或者对社会民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结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责令纠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卖力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免职的行政处分;造成熏染病流传、流行或者对社会民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结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分责令纠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卖力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免职的纪律处分;造成熏染病流传、流行或者对社会民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结果,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匆勒毡咎趵幕男斜ǜ嬷霸,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ǘ)未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实时接纳控制步伐的;

 。ㄈ┪匆勒毡咎趵幕男型环⑹录监测职责的;

 。ㄋ模┚芫诱锊∪说;

 。ㄎ澹┚懿黄酱油环⑹录应急处理指挥部调理的。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划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情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视察、采样、技术剖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爆发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熏染病防治法实施步伐》

罚则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 ?;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切合国家划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都会情况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可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划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熏染病病人污染的场合、物品未凭据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须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熏染病的医源性熏染、医院内熏染、实验室熏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质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切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熏染病的流传、扩散或者造成熏染病的流传、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熏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划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熏染病扩散的事情的;

(九)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流传熏染病,造成他人熏染的;

(十)甲类熏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熏染病病人,乙类熏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感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接纳卫生步伐,造成熏染病流传、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爆发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熏染病、艾滋病、肺炭疽流传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熏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熏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熏染病防治法》及本步伐的划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视察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熏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 ?;造成熏染病流行的,凭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 ?,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盘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熏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 ?,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盘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凭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熏染病暴发、流行时,故障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接纳紧急步伐的;

(二)熏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集合其加入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熏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分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熏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凭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熏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对造成熏染病流传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第七十二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可以作来由1万元以下 ?畹木龆;决定处1万元以上 ?畹,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批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委托的有关部分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来由2000元以下 ?畹木龆;决定处2000元以上 ?畹,须报外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在收取 ?钍,应当出具正式的 ?钍站。 ?钊可辖晒。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步伐

执法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步伐划定,未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备以及其他相关准备事情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划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分主要卖力人、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执法责任。

第四十条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的视察、督查不予配合,或者接纳其他方法阻碍、干预视察、督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分主要卖力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免职的行政处分;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划定追究行政责任、执法责任:

(一)未认真视察并提出防治、处理建议的;

(二)未实时接纳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步伐的;

(三)不平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理的;

(四)未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划定任务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五十条的划定追究行政责任、执法责任:

(一)未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的;

(二)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三)未能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

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事情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滋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事情人员执行任务的;

(二)阻碍、滋扰、破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园地建设、设施、设备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事情人员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四)宣布、流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虚假信息的。

第四十四条造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担负相应的经济责任或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贪污、挪用、截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资金或者捐赠款物的,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期间,散布谣言、宣布虚假广告、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有关行政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步伐》

第六章执法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步伐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治理权的部分责令纠正:

(一)未体例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计划的;

(二)未制定或者实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三)未计划、建设、确定应急避难场合,并向社会通告的;

(四)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视察、挂号、检查、监控和通告的;

(五)未建立应抢救援步队、组织应急培训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六)未按划定建立应急物资包管系统和信息库的;

(七)不实时送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工业,或者对被征用工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划定给予赔偿的;

(八)违反本步伐的其他有关行为。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步伐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治理权的部分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结果的;

(二)未执行24小时应急值守划定的;

(三)未进行先期处理或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结果的;

(四)不平从履行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统一调理和指挥的;

(五)违法本步伐划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步伐的行为,执规律则已经划定了执法责任的,依照执法、规则的划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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